“打死一只鸟,获刑十年?”“猎杀两只鸟获刑1年半,赔偿1万元”“仅拍了个照也被判刑?”此类新闻层出不穷,猎杀野生动物及收售野生动物制品类案件的量刑情况经常引发网友热议。
今日给大家分享的是本所办理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37天成功取保后,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不起诉的案例。
案件概述
本案当事人多次转售犀牛角、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制品价值累计金额20万元左右,转售的犀牛角及象牙中包含披毛犀犀牛角及猛犸象牙等化石制品,其中被警方控制且较为贵重的野生动物制品系野生犀牛角一个,重量200余克,经鉴定价值6.9万元,该物品通过快递流转,快递在送达收货地点后,当事人并未进行签收(阅卷后确认当事人已委托家属签收),由警察直接控制,现已被追回。
律师工作
当事人家属在其被拘留当天开始寻找专业的刑辩律师想尽快为当事人办理取保,第二天委托我所办理此案,接收到本案的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预约会见、撰写相关文书并积极与办案警官沟通,了解到当事人收售动物制品十几次,累计价值20万元左右,被收缴的犀牛角动物制品鉴定价值6.9万元,其余收售的制品已流转,未追回无法鉴定。在与检察官沟通后,律师权衡本案的特殊性,告知家属将本次制品犀牛角的违法所得退至公安账户。律师也在第一时间整理了相关材料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当事人成功取保。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立即阅卷,后围绕着案件所查实的证据情况以及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动物制品是否追回、退赃退赔程度等案件情节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终本案成功不起诉,当事人及家属对本案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分析与办案心得
一、审查批捕阶段
1、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本案便以《解释》第六条作为依据予以办理。即“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律师在聚法案例上对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1—2023年全国范围判决书进行分析,整理数据如下:经检索,2021年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书有697件,2022年53件,2023年0件,其中2022年1月13件,2月8件,3月18件,4月至12月平均1至2件。从上述案例数量可以看出,《解释》的出台提高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的入罪门槛,也提高了律师对本案办理的信心。
3、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了解到公安与当事人核对了每一笔收售动物制品的次数和金额,在证据如此充分的情况下,律师告知当事人一定要认罪态度好,认罪态度是能否取保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几万元涉案金额的浮动对案件影响不大,切莫因小失大;
4、本案当事人转售的犀牛角及象牙制品中包含披毛犀犀牛角及猛犸象牙等化石制品,化石制品并未侵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法益,律师认为不应作为犯罪金额予以处理;
5、当事人未签收的犀牛角野生动物制品从收购整体流程来看,该物品通过快递流转,快递在送达收货地点后,嫌疑人并未进行签收,由警察直接控制。因此,当事人本人尚未收到该物品,收购流程无法形成闭环,律师认为对该犀牛角的收购应为犯罪未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6、本案警方仅控制了该犀牛角,对其他收售的动物制品并未追回鉴定,无法排除其他制品并非野生动物制品的怀疑。基于此,其他动物制品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律师认为其他未追回鉴定的制品不应作为犯罪金额予以处理;
7、与财产有关的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均应追缴违法所得,但实践中对于没有被害人的案件通常很少追缴违法所得。本案虽没有被害人,但《解释》强调:“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在与检察官沟通时,检察官表示是否退赃是本案是否批捕的情节之一。因此,辩护律师也在思考现阶段关于退赔的追缴力度问题,是本案规定的特殊性导致本案退赃退赔,还是由于“口罩”原因过后追缴违法所得相较之前更加严格,但结论可能需要再花一段时间去印证。
二、审查起诉阶段
1、辩护律师阅卷后,发现现有证据显示当事人虽然近几年内多次倒卖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但仅被起获一件犀牛角(已鉴定确认),辩护律师认为其他收售的动物制品并未被追回鉴定,无法排除其他制品并非野生动物制品的可能性。基于此,其他动物制品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辩护律师认为其他未被追回鉴定的制品价值不应作为犯罪金额予以处理,最终本案涉案金额仅被确认为被起获犀牛角的实际交易价值即9.7万元。
2、辩护律师介入案件较早,在了解案件详情后,确认本案有切实的电子证据,告知当事人坦白供述,勿抱有侥幸心理,几万元涉案金额的浮动对案件影响不大。当事人积极配合,在办案机关提讯时坦白供述,并在律师陪同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家属亦高度配合,恰当时机退赃,上述情节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均予以认定。本案能够成功不起诉,是辩护律师、当事人及家属三方配合的结果。个案均有不同,但辩护律师会努力在不同的个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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