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5年4月14日,杜某与季某均系再婚。谷某1、谷某2为季某再婚前所生子女。杜某与季某再婚时,谷某1、谷某2均未成年,随季某一起与杜某共同生活。2005年3月1日,经某人民法院调解,杜某与季某离婚。杜某离婚后,独自居住至2013年11月1日去世。现谷某1、谷某2为继承杜某遗产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谷某1、谷某2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方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在继父母离婚后,其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法律关系解除。本案中,谷某1、谷某2属于杜某的继子女,在杜某与季某离婚后,双方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已经解除,故谷某1、谷某2对杜某的遗产无法定继承权利。 另一方面,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这里的扶养应当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以及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本案中,杜某与季某再婚时与未成年的谷某1、谷某2一起共同生活,对谷某1、谷某2尽到了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但在杜某与季某离婚后,杜某独自居住至去世,谷某1、谷某2并未对杜某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谷某1、谷某2与杜某之间并未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现谷某1、谷某2主张继承杜某的遗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