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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

发布者:金和让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5日|分类:经济仲裁 |1528人看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是一名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容易发生混同,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何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出发,结合相关司法判例,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最有效的证据是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形成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审计报告中对公司每笔财务的流向应清晰明了。


需要指出的是,应当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的名义分别制作审计报告,并且审计报告的内容能够相互吻合,这样才能使得法院认为该审计报告足以认定财产独立的事实。而以下几种情形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不足以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1、仅能反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负债及利润情况,但不能反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的财产走向情况的审计报告;

2、对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涉案执行债务没有被纳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没有作出针对性披露的审计报告;

3、仅能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以及所附的部分财务报表;

4、没有全面反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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