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冯某2之子冯某1与齐某之女苏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5日,按农村习俗,男方到女方家下彩礼,送给苏某见面礼90000元,8月24日,冯某1通过微信转款给苏某2000元。之后男方到女方家送看好礼,给了女方看好礼160000元。2021年农历腊月26日,冯某1与苏某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过门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春节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某、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某1、冯某2彩礼款176400元。
二、驳回原告冯某1、冯某2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依照当地生活习俗,一方(主要指男方)给付对方(主要指女方)或其近亲属数额较大的财物。从本案所在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数额较大的财物一般指500元以上的现金或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贵重物品。因此,本案中提及的见面礼90000元、微信转账2000元和看好礼160000元共计252000元,均为彩礼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从性质上一般被认定为附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如果该条件不成就或不复存在,接收彩礼的一方应该返还彩礼。本案中,从2021年农历腊月至2022年春节,双方持续了不满3个月的同居生活,却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考虑双方同居时间较短,结合当地审判实践,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总额的70%。故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款1764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