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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者:金和让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79人看过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息县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确保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全县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疫情管控措施

在疫情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违反管控规定,离开或试图离开管控区域,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二、疫情期间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医院、酒店、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及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三、疫情期间不按规定配戴口罩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经告知后仍不纠正,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经告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五、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六、不落实居家隔离措施

居家隔离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七、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八、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

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九、违反规定擅自经营

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擅自接诊发热病患,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十、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医疗机构等名义,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涉嫌伪造印章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十一、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十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将在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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