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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追讨职工超出工伤保险目录范围医疗费被驳回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11人看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超出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永强是涪陵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工人。2016年3月,永强在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工程做工时,不慎坠落挖孔桩内,造成永强受伤。永强受伤后,先后在重庆涪陵中心医院和涪陵李志沧骨科医院治疗。期间,某建筑公司为永强支付了医疗费34315.36元、护理费5060元及生活费3000元。2016年5月,重庆市涪陵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永强受伤为工伤。2016年12月,某建筑公司向社保部门申领了永强参加工伤保险所应享受的待遇,其中包含医疗待遇19616.99元。该医疗待遇,公司未支付给永强。

  2017年4月,某建筑公司认为永强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则由永强自己承担,公司无法律上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义务,遂以不当得利将永强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未作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完全免责,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系其扩大损失,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遂判决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三中法院。

  重庆三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第十条可知,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虽然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从其立法目的可知,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即说明用人单位应对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之外的工伤损失对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永强所受伤害无关或系其扩大损失,永强因公受伤,公司理应赔偿相应医疗费,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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