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刘进入陈老板的公司上班,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4月9日起至2023年4月9日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400元。
2021年7月9日,股东决议解散公司。7月30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受理通知书。
后小刘向秀山法院起诉,要求陈老板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陈老板与股东决议解散公司,随即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小刘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刘在公司入职1年零3个月,遂判决陈老板支付小刘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3600元。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这既是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更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应有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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