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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幼儿园受伤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郭田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9日|分类:私人律师 |420人看过


基本案情

笑笑是一名幼儿园学生。上学期间,老师组织学生排队上厕所。排队过程中,笑笑蹲下系鞋带,被快速走来的小宇撞倒受伤,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断端错位。

因赔偿意见不一致,笑笑父母将幼儿园、小宇父母诉至秀山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系监护责任的部分变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也就是幼儿园就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幼儿园举示了岗位职责、安全教育等证据,却忽略了幼儿顽劣、未知自保的本质,不能证明案发时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在组织排队时,老师未能把注意力放在快速走来的小宇身上,并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学校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致该损害行为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笑笑损失1.4万元。

小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事件与之有关,但在幼儿园学习期间,不在监护人控制范围内,故小宇父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寄语

幼儿活泼好动,在学习、生活过程中,容易忽视周围的环境因素,稍不留意,极易摔倒碰伤。因此幼儿园老师应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保持对幼儿安全的敏锐度,对潜在的意外和危险应有足够的预见。

幼儿的平衡能力、协调能力并未发展到最佳状态,家长应当对孩子进行活动安全教育,提升自保及保护他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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