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于X,女,汉族,XX岁,住XXXX。
代理人:李春俐律师,电话:15246671317
被答辩人:韩XX,男,汉族,XX岁,住XXX。
韩XX诉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答辩人与原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了三年,后因感情不和,答辩人提出分手,原告不同意,并且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答辩人,甚至到答辩人的家里恐吓答辩人,砸毁答辩人家的家具物品等,答辩人也已报警处理,但是均不了了之,因原告一直怀恨在心,遂于20XX年X月XX日,再次来到答辩人家中,威胁答辩人,答辩人在原告的恐吓之下写了欠条,但是原告并没有给付答辩人X万元借款。
二、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而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事实,原告从未向答辩人支付过X万元的钱款,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仅有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还必须要有实际交付的行为,才能使合同成立。因此,无论是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生效。
具体到本案,答辩人虽然在原告的强迫下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原告并没有将X万元钱交给答辩人,所以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并没有生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涉嫌虚假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追究原告的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理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具体到本案,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就一句话,今欠韩XX四万整,每年还一万,过于简单,因原告从没有向答辩人交付过钱款,所以请求法院依法严格向原告审查借贷发生的时间、地点、时间、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等事实,以便查明本案的真相。
综上,原告在未向答辩人交付借款的情况下,强迫答辩人出具欠条,向法院虚假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企图蒙骗法院,利用法院侵占答辩人的4万元钱,原告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故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并追究原告相应责任!
此 致
XXX法院
答辩人: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