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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财产获支持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59人看过举报

朱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有一子。陈某结婚后一直在广州做服装生意,并贷款80万元在某市以朱某的名义买了一套住宅供母子居住,贷款一直是陈某给钱,由朱某偿还,后陈某在广州结识了一个年轻女子,于是天天想如何摆脱家庭,终于想出了一个点子:在2012年的一天,陈某突然回家对朱某说生意做赔了,实在无力负担每月高额的房贷。2013年,因拖欠按揭款,朱某被银行起诉至法院,于是陈某便对朱某说,他会想办法借钱把剩余的房贷一次性还清,但是朱某必起诉与他离婚,这样债主只能找他一个人要钱,不会连累朱某母子。2014年初,朱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婚生子由朱某抚养教育成人,并由陈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归朱某所有;名下无任其它财产等;认可除房屋贷款外,均无其他债权债务。

协议离婚后,朱某在走亲戚时,偶然得知,陈某在广州生意做得很好,并且持有价值800万元的股票,在广州拥有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别墅及一辆价值200万元的路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朱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70%的份额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股票、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4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截止到离婚当日,陈某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账户内拥有股票价值为630万元。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广州购买别墅一套、路虎一辆,并于离婚前全部出售,所得款项近1100万元。

最后,法院判令对朱某、陈某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陈某给付朱某股票折价款、房屋、车辆变现债权折价款共计1211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四十七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本案中,朱某在离婚后才知道陈某的真实财产状况,经查实,股票、债权等确属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离婚时隐瞒财产状况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陈某在离婚时未将股票、债权的情况告知法庭,具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朱某要求按照70%的份额分割财产,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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