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X犯传播性病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浙0603刑初9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XX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刑初9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