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楼晓蕾|时间:2018年08月24日|10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1日,俞某等四人作为诸暨市某小区业主状告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2014年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没有从根本上为广大业主谋福利,导致物业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的乱象,也不依法公开应公开的信息,甚至出现营私舞弊、私分福利等违法行为,导致俞某等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们多次等,故此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诸暨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及资料:1、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2、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3、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4、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
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辩称业主委员会每年都公布相关资料的,不存在不公布的情况。本律师作为被告业主委员会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点评]
本案不涉及任何资金利益上的诉求,业主俞某的意见认为作为业主有知情权,认为业主委员会没有向其公布上述各项内容,所以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被告业主委员会对上述相关内容均应当公布;而被告方认为每一年度都公布了或在小区的公告栏或以信件的形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只是被告方公布后,作为原告方没有去看,现在再次提出绝属刁难,是有其他目的的,现在再次要求公布实际上属于重复公布,并且向法庭提交了有小区公告栏的照片、小区群的截图,公开信件,2014-2017年财务收支账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履行了知情权的义务。最终法院经过二次审理以鉴于被告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告栏对原告业主主张的内容已公布,已达到业主主张向其公开之目的,无再支持之必要为理由,驳回了俞某等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纪要;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业主确实有这样一项权利,其行使该项权利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本律师在此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一些的意见,本案虽只是单纯一个知情权的诉讼,但是社会影响较大,处理不当,极易会引发群体事件,像本案开了二次庭,才最终获得结果,虽然基于原告所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被告业主委员会一一提供了证据予以反驳,但是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因为该项基金有些地方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的,故作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年终向该局及时了解情况后公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并且以拍照的方式留存。此外对于财务账目表及收支凭证,虽然业主委员会系非营利性机构,且成员中也未必一定有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但建议最好聘请一名会计人员做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每年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份专项报告,以减少纠纷。最后,因为一般小区的公告栏比较小,公布各项会议记录、物业合同等内容上墙时最好留有显示有时间的照片后再更换其它内容或者以发公开信签名的形式,把公布内容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