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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阮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楼晓蕾|时间:2015年11月05日|126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徐某为阮某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子做油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阮某将该套房子,建筑面积140平方的双喷工作(家俱及墙面喷之前准备工作)承包给原告,其中喷漆、喷聚胶不承包在内,承包款为10600元,包工不包料,油漆由阮某自己提供。后由于阮某自己买来的油漆问题,造成家俱油漆脱皮,经徐某举报,生产商同意作出赔偿,徐某、阮某、经销商三方口头约定:修理30个工,每工150元,计4500元修理费,因油漆生产商派人过来不可能,阮某要求,由徐某负责修理,阮某承诺支付修理费,后应阮某要求,徐某为阮某喷漆、喷聚胶帮忙4天,由阮某支付工资,计600元。工程完工后,阮某向徐某支付了4000元承包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经徐某多次催讨,阮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

2013年11月,徐某遂一纸诉状将阮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阮某支付剩余承包款、修理费、小工费合计人民币11700元。

被告阮某辩称原告徐某的油漆工作没有完成,并且由于原告操作不当,导致脱皮,并且小工费已经包括在承包款中,不应该重复计算。

鉴于被告阮某对工程量有异议,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对该案工程量提出了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申请。经鉴定确定该套房子的双喷造价为11685.78元;油漆返工费用3427.60元。喷涂乳胶及油漆面漆1278.32元,不包括在双喷工程造价内。

[律师代理要点]

1、本案中,原、被告间的油漆工程承揽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实际为被告完成了装修中的油漆双喷工程,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承包款等费用。对双方争议的承包款金额问题,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承包款10600元并无异议,对于双方争议的该承包款10600元是否包括原告主张的为被告喷漆、喷乳胶所支付的小工工资600元的问题,基于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时,应根据鉴定报告确定,鉴定结论显示仅双喷工程造价(不包括喷漆、喷乳胶)就为11685.78元,喷漆喷乳胶工作另计1278.32元,因此原告陈述的上述承包款10600元不包括喷漆、喷乳胶工作较为客观真实,且其主张的600元并未超出喷漆喷乳胶工作1278.32元鉴定造价范围,故对原告主张的小工工资600元,应当予以支持。

2、对双方争议的返工维修费用,评估报告结论为返工修理费3427.6元,鉴于该工程已完工,被告已入住,被告虽提出原告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后停工的抗辩,但缺乏明确的证据佐证,故应以鉴定报告为准。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原告主张的承包款、小工工资、返工修理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阮某应支付原告徐某承包款10600元、修理费2800元及小工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已付4000元,余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徐某为阮某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子做油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阮某将该套房子,建筑面积140平方的双喷工作(家俱及墙面喷之前准备工作)承包给原告,其中喷漆、喷聚胶不承包在内,承包款为10600元,包工不包料,油漆由阮某自己提供。后由于阮某自己买来的油漆问题,造成家俱油漆脱皮,经徐某举报,生产商同意作出赔偿,徐某、阮某、经销商三方口头约定:修理30个工,每工150元,计4500元修理费,因油漆生产商派人过来不可能,阮某要求,由徐某负责修理,阮某承诺支付修理费,后应阮某要求,徐某为阮某喷漆、喷聚胶帮忙4天,由阮某支付工资,计600元。工程完工后,阮某向徐某支付了4000元承包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经徐某多次催讨,阮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

2013年11月,徐某遂一纸诉状将阮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阮某支付剩余承包款、修理费、小工费合计人民币11700元。

被告阮某辩称原告徐某的油漆工作没有完成,并且由于原告操作不当,导致脱皮,并且小工费已经包括在承包款中,不应该重复计算。

鉴于被告阮某对工程量有异议,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对该案工程量提出了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申请。经鉴定确定该套房子的双喷造价为11685.78元;油漆返工费用3427.60元。喷涂乳胶及油漆面漆1278.32元,不包括在双喷工程造价内。

[律师代理要点]

1、本案中,原、被告间的油漆工程承揽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实际为被告完成了装修中的油漆双喷工程,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承包款等费用。对双方争议的承包款金额问题,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承包款10600元并无异议,对于双方争议的该承包款10600元是否包括原告主张的为被告喷漆、喷乳胶所支付的小工工资600元的问题,基于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时,应根据鉴定报告确定,鉴定结论显示仅双喷工程造价(不包括喷漆、喷乳胶)就为11685.78元,喷漆喷乳胶工作另计1278.32元,因此原告陈述的上述承包款10600元不包括喷漆、喷乳胶工作较为客观真实,且其主张的600元并未超出喷漆喷乳胶工作1278.32元鉴定造价范围,故对原告主张的小工工资600元,应当予以支持。

2、对双方争议的返工维修费用,评估报告结论为返工修理费3427.6元,鉴于该工程已完工,被告已入住,被告虽提出原告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后停工的抗辩,但缺乏明确的证据佐证,故应以鉴定报告为准。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原告主张的承包款、小工工资、返工修理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阮某应支付原告徐某承包款10600元、修理费2800元及小工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已付4000元,余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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