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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减轻处罚案

发布者:楼晓蕾|时间:2015年11月05日|131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8日早上7时左右,李某某在某市某宾馆房间内,乘其网友安某某熟睡之际,将安某某放在房间床头柜上的一部带有外壳的苹果5S手机窃走后逃离现场。2014年8月28日受害人安某某报案至某市公安局,某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4年8月28日受案进行侦查,并于2014年9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经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带有外壳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4528元。现该部苹果5S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受害人安某某。2014年10月9日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扣留。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李某某的供述、安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经过]

因李某某系未成人,某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本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4年10月14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认为对李某某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首先,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七周岁,且系在校学生,还在实习阶段,具有很大的改造空间;其次,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态度良好,并且退还手机,取得被害人谅解;再次,李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最后,本案系财产性案件,无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

[处理意见]

最终,某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和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柒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处罚前曾已采取刑事羁押强制措施柒日折抵行政拘留柒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零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8日早上7时左右,李某某在某市某宾馆房间内,乘其网友安某某熟睡之际,将安某某放在房间床头柜上的一部带有外壳的苹果5S手机窃走后逃离现场。2014年8月28日受害人安某某报案至某市公安局,某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4年8月28日受案进行侦查,并于2014年9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经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带有外壳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4528元。现该部苹果5S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受害人安某某。2014年10月9日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扣留。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李某某的供述、安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经过]

因李某某系未成人,某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本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4年10月14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认为对李某某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首先,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七周岁,且系在校学生,还在实习阶段,具有很大的改造空间;其次,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态度良好,并且退还手机,取得被害人谅解;再次,李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最后,本案系财产性案件,无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

[处理意见]

最终,某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和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柒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处罚前曾已采取刑事羁押强制措施柒日折抵行政拘留柒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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