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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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企业调岗降薪,员工积极应对,终获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金合计8万余元

发布者:成素霞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489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黄某2002年6月入职广州*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检验科主管。2008年1月1日,黄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计时报酬为4500元(本薪+职务加给),2010年4月1日,公司在黄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行调岗并降薪,计时薪水由4500元降为3500元),黄某不服该调岗降薪决定,于2010年7月向广州市萝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4、5月份工资差额合计2000元。2010年8月30日,广州*津食品有限公司在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仲裁裁决前,以黄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及违反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连续给予两次大过处分,并于作出处分当日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

2010年9月8日,黄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再次向广州市萝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6、7月份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共计80000元,最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支持了黄某的请求,2011年4月,黄某在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成素霞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经济赔偿金和2010年4-7月份补发工资合计82000元。

案件难点:

1、即便调岗后,黄某实际收到的工资(本薪+职务加给+奖金),远远高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计时报酬,因为公司认为根据对黄某考核结果对其调岗,而不承认降薪。
2、公司发了人事令后,黄某拒绝签收,公司又以工作委任书的形式,安排黄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以履行工作任务不力为借口,连续对黄某记两次大过处分。

律师办案策略:

1、从工资单的工资构成入手,说明黄某实际收到的工资总额虽高于劳动合同中规定,但基本工资部分(本薪+职务加给)确实降低了1000元。

2、指导员工无论如何不能主动提起辞职,先从调岗降薪入手,在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再就经济赔偿金部分申请仲裁,步步为营。

维权成果:

黄某在收到调岗降薪人事令后即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步步为营,先对调岗降薪部分申请劳动仲裁,在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再就经济赔偿金部分申请仲裁,最终获得了经济赔偿金82000元。

成素霞律师(咨询请来电:13711545039),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