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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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通过诉讼成功维权

发布者:成素霞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434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刘*红开始任职于广州*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职务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9日,刘*红与广州*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就未支付提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无广州*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盖章,只有其行政人员的签名。

    2008年6月19日,刘*红向广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该争议申诉时间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2008年6月23日,本律师代理刘*红以对广州市**区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为由向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难点

    1、仲裁庭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要想说服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请,必须找出充分的理由。

    2、从原告离职的时间推断,很多人都认为本案已过了仲裁时效,法官刚接手本案时也有这样的认识。

    3、原告手上的证据较少,且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4、原告在被告公司签订业务合同所用名与身份证名称不符,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都极力否认。

    律师办案策略

    1、从本案广告代理业务的特点出发,主张原告讨要提成款的仲裁时效应从原告所代理广告实际履行完毕且被告已通知原告核算之日起算。

    2、从表见代理的角度出发,主张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刘*红开始任职于广州*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职务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9日,刘*红与广州*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就未支付提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无广州*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盖章,只有其行政人员的签名。

    2008年6月19日,刘*红向广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该争议申诉时间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2008年6月23日,本律师代理刘*红以对广州市**区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为由向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难点

    1、仲裁庭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要想说服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请,必须找出充分的理由。

    2、从原告离职的时间推断,很多人都认为本案已过了仲裁时效,法官刚接手本案时也有这样的认识。

    3、原告手上的证据较少,且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4、原告在被告公司签订业务合同所用名与身份证名称不符,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都极力否认。

    律师办案策略

    1、从本案广告代理业务的特点出发,主张原告讨要提成款的仲裁时效应从原告所代理广告实际履行完毕且被告已通知原告核算之日起算。

    2、从表见代理的角度出发,主张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成素霞律师(咨询请来电:13711545039),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