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成素霞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83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案情简介
李某,系广州市**金属有限公司仓库主管,2006年12月,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年1月被批准逮捕。《起诉意见书》指控李某在担任公司仓库主管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公司废料卖给金属回收公司,侵占数量达到3.6吨,获利20多万。
本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立即安排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在了解案情后,向检查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建议检查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公安机关指控李某侵占的数量和获利金额提出异议和意见。考虑到李某侵占的数量较大且赃款尚未追回,检查机关作出了起诉的决定,但却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起诉时对李某侵占的数量和获利金额作出了修正。这对李某获得轻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辩护要点
1、被告在侦查机关供述的侵占数量是毛重,应以被告后来供述的净重为侵占的标准认定。
2、被告侵占的是废铜线,公诉机关以原材料的进价价格计算废铜线的价值显然不合理,要求重新鉴定。
3、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误,应予纠正,辩护律师的意见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和采纳,李某获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案情简介
李某,系广州市**金属有限公司仓库主管,2006年12月,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年1月被批准逮捕。《起诉意见书》指控李某在担任公司仓库主管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公司废料卖给金属回收公司,侵占数量达到3.6吨,获利20多万。
本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立即安排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在了解案情后,向检查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建议检查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公安机关指控李某侵占的数量和获利金额提出异议和意见。考虑到李某侵占的数量较大且赃款尚未追回,检查机关作出了起诉的决定,但却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起诉时对李某侵占的数量和获利金额作出了修正。这对李某获得轻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辩护要点
1、被告在侦查机关供述的侵占数量是毛重,应以被告后来供述的净重为侵占的标准认定。
2、被告侵占的是废铜线,公诉机关以原材料的进价价格计算废铜线的价值显然不合理,要求重新鉴定。
3、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误,应予纠正,辩护律师的意见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和采纳,李某获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