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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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605人看过

孔某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一、法律问题

  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二、法律评析:

       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储存”作的是限制性解释,即行为人所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是经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邮寄的,并且是为他人存放的。本案被告人所私自存放的炸药并非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炸药,而是他人为了进行水下施工爆破而以合法手续领取的,被告人获取的炸药是自己私藏,亦非为他人存放。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定性有所不妥。

      被告人将私藏的炸药随船携带至公共场所(客运码头),危及公共安全,其所携带的炸药达3850克,且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拿出炸药相威胁,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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