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盗窃案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一、法律问题
1、在被告人因重新犯罪被羁押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否中止?
2、.执行如果中止,如何界定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中止时间?
二、律师评析
1.被告人因重新犯罪被羁押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可以中止。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中止符合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特点,也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不中止执行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将使后罪的一、二审仅仅因为在判决时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不合法也不合理。
2.应当以被告人因后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中止时间。将羁押之日作为中止日期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特点相适应,也符合主刑刑期的计算方式。对于个别案例中被告人因后罪被羁押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由于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这段时间内应当继续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应在被告人住所地或居住地执行,也不会出现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无法执行的情况。如果后又被逮捕或收监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就应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