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赵某某制造毒品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你院审理的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赵某某,已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共同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2019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唐某某在成都市十陵立交桥附近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运至四川省宜宾县双龙镇老房村柏果树组456号赵某某家中制造毒品。后赵某某驾车将制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运至成都,后被民警挡获。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制造甲基苯丙胺1899.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374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720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1094.14克、甲基苯丙胺2.22克。
辩护人对被告人赵某某涉案毒品的数量及含量不持异议。
三、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均为主犯,但其地位和作用要小于冯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共同出资,其出资比例要小于冯某某,分成比例也小于冯某某。在整个犯罪的组织和策划方面,被告人赵某某的作用亦小于冯某某。
四、纵观全案,虽然案涉毒品数量巨大,但毒品被及时挡获,未流入社会,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但客观上未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遭成实际危害;结合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