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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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适用无过错责任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476人看过


                                  赵某与郑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一、[裁判要旨]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案情简介]

    赵某在某休闲山庄F区813号饲养有美卡雄性犬一条。郑某在某休闲山庄F区819号饲养有黑贝雄性犬一条,由郑某委托王某进行管理。2007年10月2日17时左右,赵某的右手被黑贝犬咬伤。为此,赵某花去医疗费288. 23元。对于赵某被犬咬伤的经过,赵某在接受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询问时称:赵某看见黑贝犬从F区819号大门下的缝里探出半个狗头和两个狗爪子,突然叼住美卡犬的脖子和腿。赵某害怕美卡犬被大狗咬伤,立即上前往外拽美卡犬,在黑贝犬与赵某争夺美卡犬时,黑贝犬顺势将赵某的右手大拇指咬住,赵某往回一拽,其右手大拇指被划出一条三公分的口子。某派出所民警询问了某休闲山庄保安部队长王大某,其证实当日赵某手流血了,两只手攥在一起,也不知是哪只手受伤了,赵某说是郑某的狗咬伤的。当被询问王某所管理的犬是怎样将赵某咬伤时,王大某称当时其没有在场没有看到。某派出所民警还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称当时赵某没说院内的狗把他咬伤了,后来王某听物业的人讲,赵某找物业去了,说院内的狗把他咬伤了。

    三、[判决结论]

    郑某赔偿赵某医疗费173. 94元、交通费12元,共计184.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判决理由]

本案焦点是原告的伤是否是被告的狗咬伤以及原告对伤情有无过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告的伤情、受伤时间、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当时原、被告所饲养的狗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被告饲养的狗致原告受伤,对由此造成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告在F区819号院饲养有大狗,该院大门下留有缝隙,原告应当意识到院中大狗可能具有的危险性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一定预见,因原告对自己饲养的小狗未尽到有效的管护措施致使小狗进入F区819号院大门口的危险区域,后原告还与大狗争夺小狗,由于原告对损害后果存在预见不足的较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证据充足,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主张,法院根据其就医时间、地点、次数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编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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