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曾某某故意杀人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故意杀人罪上诉案上诉人曾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曾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与刘某分手,后一直纠缠刘某。2019年4月,被害人严某某开始追求刘某。同年7月初,曾某某发现严某某在刘某家中,二人发生抓扯。同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发现严某某、刘某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安象街49号2栋2单元1楼4号茶馆喝茶打牌,且严某某多次接触刘某,便心生不满邀约严某某到茶馆外,二人因刘某的问题发生争执、抓扯。随后曾某某从茶馆旁其住处库房拿来一把钉锤多次打击严某某头面部致其当场死亡。接着曾某某在茶馆旁的公厕冲洗作案工具继续用钉锤击打严某某的头面部和腿部,后再次返回其住处库房拿一把刀子坐在茶馆门口。同日14时许,曾某某与民警对峙一个多小时后归案。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本案中,上诉人曾某某的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如果单从其作案手段和作案后果来判断,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并无不当;但结合其作案动机来看,有可宽宥之处。
上诉人曾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虽无来往,但有过多次交集,起因是与刘某的感情纠葛。曾某某杀人的动机是不满严某某对刘某的追求而心生不满,为了泄愤而产生杀人行为。可见,上诉人曾某某的犯罪动机并不十分卑劣。
三、因此,结合上诉人的作案动机分析,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曾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