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家中有中介公司乙,丁因资金紧缺急需售房,甲与丁接洽后欲从丁手中购房并表示会立即付款,签订合同文本采用的时居间合同的模式,即乙帮助甲立即找到买房者并付款,甲付款10000元后,售房进度不能推进,丁向甲退款,甲主张丁应双倍返还作为10000元的定金,丁不同意,甲因此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丁主张合同中规定必须在乙方加盖公章后才生效,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和生效;甲主张自己是作为独立的主体向丁购房,并不存在乙公司的中介行为,至于合同采用的文本是乙公司的是因为随手拿的,所以并不存在合同必须由乙方盖公章后才生效。
二、一万元是否是定金的问题,丁主张既然合同未成立,而且10000元也是预付款,所以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乙的观点与其相反。
观点:
站在甲方,作为购房者,已经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且这个过程中中介公司乙并未参与,所以在有定金条款的前提下,应适用定金条款。
站在丁方,根据严守合同原则,合同并未成立和生效,那么合同中定金条款也未生效,故不应使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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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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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