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系欧帛公司职工。2019年6月25日,周某休完产假后回公司工作。
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左右,周某从公司开车回家。当日13时55分,与驾驶货车的张某发生相撞,周某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周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认定:
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周某尚处在哺乳期内,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需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
周某在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公司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公司在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虽然载明了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公司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定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法规参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