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佳丽雅倩公司作为甲方、常某平作为乙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记载“合同到期双方无合同争议,本合同将自动延续。”因佳丽雅倩公司与常某平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常某平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对于常某平主张2020年11月1日至12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实务总结: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能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的条款。在该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延续劳动合同无异议的,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延续劳动合同,该合同继续生效。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当事人想要终止劳动关系的,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