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包某于2019年12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1年4月30日,包某与公司协商离职,并于当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021年9月5日,包某拨打12345热线反映问题并请求协助解决给付补偿金问题。
2021年11月20日,包某再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公司未兑现支付补偿金等问题,并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2021年12月9日,热线回复:人社局回复经与物业公司总经理联系核实,公司已表明在下个月15日发放工资时支付离职补偿金。
2022年6月13日,包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
仲裁判定:
包某于2021年4月离职,于2022年6月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包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包某于2021年4月30日离职后,在一年之内多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权利诉求。根据相关规定,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是本市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的主渠道,包某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拨打12345热线提出权利诉求,符合上述规则中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规定,依法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根据在案证据,包某在离职后通过12345热线提出此项权利诉求,经劳动主管部门联系公司总经理,公司表示同意支付补偿金,据此可以视为公司对于支付补偿金做出了承诺,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应当履行相关承诺内容。
判决公司应支付包某补偿金;
法规参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