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姝淼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附条件解除与约定解除的不同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29人看过

  (一)合同附条件解除: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条件属于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合同效力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自动终止,合同当事人无须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留解除权,该当事人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条款既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

(三)二者的区别

1.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2. 合同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自动终止,合同当事人无须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当事人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3. 在合同附解除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合同条款中,而解除权条款既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

4.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5. 合同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必须发生于合同成立生效后方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而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只关乎当事人的解除权得否发生,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既有向将来发生的,也有溯及既往的,因此,它无须要求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一定是在作出这种约定以后才发生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