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姝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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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家长能否追回?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371人看过

本案中,奇奇的父母是有权向网络直播平台要求返还该笔巨额打赏款项的。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奇奇打赏主播时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其行为有效的关键在于其打赏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显然,对于9岁的奇奇来说,其年龄、智力等方面都不成熟,打赏主播可能是基于虚荣攀比、好奇跟风,自身未能完全意识到打赏的金额大小及后果,其打赏16万元的行为,应当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其打赏行为也未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因此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奇奇的父母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该款项时,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予以返还。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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