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姝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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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夫妻离婚,两人婚内共同运营的抖音号如何分割?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36人看过


2014年10月,90后女子阿娟(化名)与阿涛(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因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3月,阿娟向临湘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另夫妻共同经营一个抖音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现有粉丝高达十万余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主要就抖音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上存在分歧。

承办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认为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好简单的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阿娟、阿涛就财产分割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

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共同赠与小孩,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阿涛偿还;抖音号由阿涛使用和经营,该抖音号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阿涛所有,婚内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阿涛负责偿还;阿涛分期向阿娟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付款期间该抖音号因不可抗力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阿娟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法经营的抖音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抖音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有准物权的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故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

但因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进行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抖音账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的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该案夫妻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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