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储XX因与被上诉人金XX、原审原告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储XX、原审原告黄XX与被上诉人金XX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储XX、原审原告黄XX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其在原审法院的起诉,被上诉人金XX对此予以认可,且上诉人储XX于2019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储XX、原审原告黄XX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金XX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储XX、黄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80元,依法减半收取3090元,由储XX、黄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80元,依法减半收取3090元,由储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