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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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系列之一: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基本条件

发布者:尚晓宁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920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并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性质(所谓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性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经验,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基本条件如下:

1、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之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具体来说,即应当有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者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欠条、收据等。该等材料最好是书面形式,虽然民间借贷关系中并不必然要求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口头合同往往难以举证,且民间借贷关系要素中关于借款金额、利息及借款期限、担保等事宜均无法在口头合同中予以确认。

2、出借人必须要有支付借款的事实。具体来说,出借人应当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该等凭证的支付对象应当是与前述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者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欠条、收据等所载明的借款人一致。如果是借款人要求支付至其他第三人账户,则该情况必须要求借款人书面予以明确(包括第三人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等)。

3、如果是现金借款的情况,则必须在前述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者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欠条、收据等材料中明确“以现金出借”,“借款人已收到出借款项”等内容。根据目前法院已有的案例,认定现金借款的金额一般不大,且出借人须补证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者本次借款前银行的取款记录等内容,并结合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认可该借款或协商还款事宜的记录综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并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性质(所谓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性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经验,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基本条件如下:

1、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之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具体来说,即应当有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者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欠条、收据等。该等材料最好是书面形式,虽然民间借贷关系中并不必然要求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口头合同往往难以举证,且民间借贷关系要素中关于借款金额、利息及借款期限、担保等事宜均无法在口头合同中予以确认。

2、出借人必须要有支付借款的事实。具体来说,出借人应当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该等凭证的支付对象应当是与前述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者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欠条、收据等所载明的借款人一致。如果是借款人要求支付至其他第三人账户,则该情况必须要求借款人书面予以明确(包括第三人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等)。

3、如果是现金借款的情况,则必须在前述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者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欠条、收据等材料中明确“以现金出借”,“借款人已收到出借款项”等内容。根据目前法院已有的案例,认定现金借款的金额一般不大,且出借人须补证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者本次借款前银行的取款记录等内容,并结合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认可该借款或协商还款事宜的记录综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并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性质(所谓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性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经验,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基本条件如下:

1、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之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具体来说,即应当有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者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欠条、收据等。该等材料最好是书面形式,虽然民间借贷关系中并不必然要求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口头合同往往难以举证,且民间借贷关系要素中关于借款金额、利息及借款期限、担保等事宜均无法在口头合同中予以确认。

2、出借人必须要有支付借款的事实。具体来说,出借人应当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该等凭证的支付对象应当是与前述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者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欠条、收据等所载明的借款人一致。如果是借款人要求支付至其他第三人账户,则该情况必须要求借款人书面予以明确(包括第三人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等)。

3、如果是现金借款的情况,则必须在前述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者具有上述意思表示的欠条、收据等材料中明确“以现金出借”,“借款人已收到出借款项”等内容。根据目前法院已有的案例,认定现金借款的金额一般不大,且出借人须补证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者本次借款前银行的取款记录等内容,并结合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认可该借款或协商还款事宜的记录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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