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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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所涉债权的转让

发布者:尚晓宁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429人看过

是,该处法律规定的意思并不是说债权转让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而是说债权人必须尽到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据此表明债权人具有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权利,民间借贷案件所涉债权的债权人(即出借人)转让债权符合法律规定。

但哪些债权可以转让?债权转让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债权转让后产生了哪些法律效力?笔者尝试总结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条件

1、须具备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即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则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转让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达成合意。即债权的权利人和接受人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如果债权转让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有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3、所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得进行债权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权的转移必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值得一提的是,该处法律规定的意思并不是说债权转让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而是说债权人必须尽到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此篇所涉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如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则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5、债权的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的,如未履行相应的手续,则债权转让可能无效。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受让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文件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借款凭证、相关合同、往来电话书信等资料。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应负担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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