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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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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生不愿再把手牵

发布者:韩校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04人看过

在步往婚姻的殿堂上,几乎所有的人都会被问到这样的问题:无论对方生老病死,无论对方富贵还是贫穷,你是不是愿意一直和对方坚守?相信在那样的场合,在那样的气氛中没有人会选择否定的回答。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要把这句话当做承诺坚守下去,才会发现它那份沉甸甸的分量,才知道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相爱的时候,我们是手牵手的,可是一旦生活磨灭所有的激情,扑灭所有的亲情,那么所有的承诺和誓言都将荡然不存,没有几个人愿意为婚礼上那句承诺,一辈子守护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婚姻。既然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了感情,那双手就再也不愿意相牵,既然双方婚姻不能继续,离婚就成了必然的选择。虽然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却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顺利的行使并离开婚姻的殿堂,洛阳唐某就经历着这艰难的离婚过程。

唐某和妻子在上世纪70年代经别人介绍相识,交往时间不长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结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未能建立起和睦的夫妻感情。在自己的孩子都成家立业后,唐某想追求自己的幸福晚年,不想再继续没有感情的生活,遂搬出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08年、2009年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由均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之所以判决不离婚的因为之一是原告唐某妻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夫妻之间虽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是当爱情不在,当感情不存的时候,当夫妻之间已经沦落到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时候,一切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当妻子的生活处于无人照顾境地的时候,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公民有离婚自由的权利,可是却也不能把爱人的生命放到置之不顾的地位。这个时候,法律和道德就发生了利益上的冲突,法律在此不得不作出选择。

原被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再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已经没有任何的意义。原告已经年过半百,过了三十多年没有感情的生活,想在有生之年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让自己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却如此之难。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原告作为一名公民同样也应该享有,为此,2010年唐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唐某在2008年、2009年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由重新起诉,足以说明唐某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依照相应法律的规定,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其离婚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自由不仅仅包括结婚自由,同样也包括了离婚自由,这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权利,不应当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所剥夺。当病人的一切生活照顾和护理得到保障的时候,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就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就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今生不愿意再把手牵,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时候,再让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该放手的时候就放手,该松开的时候就松开,守着这份没有感情的日子,谁也得不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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