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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问题

发布者:张勃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542人看过


 朋友们好,我即将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问题”,欢迎关注,引起重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款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从而使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这是三角诈骗。从这个角度讲,法官是受骗者但不是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人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人。
     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通常是为了达到躲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独占或多分遗产、离婚时独占或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等目的。
     虚假诉讼可以说是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性大。当然,也需要细致、专业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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