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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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15种表现形式,别再往火坑里跳了!

发布者:张勃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821人看过

  你是否也想过以钱生钱?你是否希望通过投资获得高额利润?听说周围有人通过投资获得高额利润你是不是已经心动并准备行动了?

  那么,在你行动之前,我们劝你先看一看本文:

  近期,全国接连曝出多家大型融资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导致大量公众资金无法回收,很多涉事企业及其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没有?

  据官方数据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发案数量同比增长71%、涉案金额同比增长57%,而参与人数同比增长了120%,达到了历年的峰值,部分重大案件涉及金额几百亿元,涉及人数几十万人,波及到全国绝大多数省份,我们威海就有人为此遭受巨额损失。不可否认,当前,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了很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足以引发社会公众的警惕。

  尤其是很多犯罪分子,以投资理财的幌子,对公众许以高额回报,借我们身边的人打“亲情牌”,借知名媒体打“广告牌”,借名人美女、高档消费打“形象牌”,让公众误以为他们具有还款能力,一步步把我们引入圈套。可事实上呢,我们看准的是他们许以的高额回报,而犯罪分子盯的却是我们手中的本金,只要资产累积到一定程度,不能负荷巨额利息,他们早晚都会“卷款跑人”。

  我们身边就不乏这样的事例,以下就是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

  【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欲成立公司从事矿山铁矿石开发,遂于2007年2月,注册成立了秦皇岛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担保公司),被告人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又注册成立了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两公司的股东均为王某某、赵某某,由王某某主管两公司财务,被告人杨某某任公司经理。

  为筹集资金,在公司成立前后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对外宣传公司有发展前景和发展实力,开采铁矿石投资回报率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全国各地代理人,利用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与社会投资者签定联合投资合同,采用5个月支付30%高额利息(每半月返本金10%和3%利息)的形式,自2007年至2008年,从山东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黑龙江省等地,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近亿元,涉及人员800余人。

  被告人王某安作为威海地区代理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积极帮助王某某等人在威海地区进行宣传、鼓动,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七千余万元。

  投资人所投资金除用于归还前期本金及高额利息外,其余资金用于某矿业公司购置矿山开发设备、房产、车辆及支付山地承包款等。2008年9月底,因无力支付本金及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某决定停止吸收资金,并于2008年10月以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下发通知,调整还款方式及时间,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近三千余万元未能归还。

  1.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拟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拟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3.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熟人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参与非法集资有怎样的风险?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只能由参与者个人自行承担。

  5.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答: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金融产品的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6.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答: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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