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从刑法中以上两罪的概念上看,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外部均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拿了公司的钱,并达到了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二者看似极为相似,但究竟如何区分呢?
2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1从犯罪构成上的区分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2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关键在于把握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两项罪名判断的核心。实践中,除非被告人自认其主观意图为非法占有,否则一般采取通过被告人客观行为反推作案心理的方式确定主观心态。笔者认为,通常可以从识别行为人是否有以下几方面的行为着手:
1、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将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司财物加以扣留,应上交而隐匿不交,非法转卖或者私自赠与他人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2、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参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例如:占有使用的劳动工具、经手的加工零件、装配产品等等。
3、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
笔者认为,是否有以上三个行为的外在表象,是当今司法实践中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重点考量因素,但要实际认定非法占有,所需的证据一般要求较为严格,具体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加以分析,并不是只要具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就一定构成职务侵占,而是需要综合评判,分析被告人主观心态,证据不充分时,一般不轻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回到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代表公司从交易相对方收受了货款,并用于个人消费,且私自决定以相对方所提供的车辆用于抵付部分公司货款,将车辆过户到其朋友张某某的名下,这看似已经符合了侵吞的条件,但经过调查,王某某并未实施隐匿或者免除其本人归还货款义务的掩盖手段,双方单位账目也均能反映货款去向。从现有证据来看,王某某的行为仅仅表现出了其挪用资金后的使用方法,但不能绝对得出其主观上为非法占有的结论,故本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进行了变更。
3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两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以上,超过三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追诉,为数额较大。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在5千元—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为数额较大。
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当中两项罪名一般均以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具体规定为准。其中,职务侵占罪,一般根据各省出台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来认定巨大标准。挪用资金罪,各省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则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4何为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要求利用职务便利,那何为利用职务便利呢?
笔者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包括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两类。职权,是指本人受公司的授权,在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所享有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
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
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
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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