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由于各地风俗不一,彩礼数额也不尽相同。有些地区,为了给付女方彩礼,全家举债。而女方在男方家居住一个月就不再回来,导致男方生活更加窘迫。我刚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女方二婚,男方初婚,男方家条件不太好,为给女方的彩礼,是东借西借凑的,但女方在男方家生活了不到两个月,就以各种理由不回男方家居住了。男方给女方打电话不接,女方后来直接换号,男方仅能通过微信联系上女方,而且微信不回,微信电话不接。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未到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男方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仍不到庭,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又过了一年,男方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返还彩礼,女方仍未到庭,本次诉讼是否应当判决离婚并返还彩礼呢?律师认为,本次诉讼应当判决离婚并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男方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全家已债台高筑 ,生活陷于困境,符合婚前经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袁晓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