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被告认识三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相见几次便草率结婚,未能深入了解彼此性格、爱好、志趣、想法、工作等。婚后,双方相处时间少,沟通较少,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感情更加冷淡。加之被告经常大手笔花钱玩网络游戏及沉迷赌博。被告与一女子有婚外情,甚至与该女子公开来往,公开同居,给原告精神和心灵上造成很大伤害。原、被告曾于2013年3月19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因被告父母反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2013年4月,原告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仲裁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