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海峰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7日 89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塑料水管及配件等材料,共计欠付贷款近三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不予偿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XX货款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塑料水管及配件等材料,共计欠付贷款近三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不予偿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XX货款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叶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