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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申请纪X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广信|时间:2020年11月26日|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申请纪X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特60号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与被申请人纪X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XX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仲裁裁决,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在试用期撕毁三份总部签约合同,给申请人造成3000元的罚款损失,属严重失职,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合同并非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是试用期而非正式用工期,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满一个月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即支付二倍工资的认定明显错误,同时,被申请人的月工资应为2000元,申请人打给被申请人的款项中含被申请人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的费用,该费用不应计算为工资,
纪X答辩称,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日,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盐劳人仲案字(2017)第251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江苏XX公司一次性支付纪X13299.1元,其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21.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577.8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江苏XX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及庭审中陈述,其对仲栽裁决事实部分提出异议,不属法院审理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申请人江苏XX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XX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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