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694江苏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民初1694号
原告:江苏XX公司,住址江苏省XX,
法定代表人:商士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13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50元,余款免交,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D
书 记 员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