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与徐州XX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徐商终字第0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江苏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2)云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2)云商初字第0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XX公司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3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四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