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靓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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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居间合同》后没有履行或对方恶意毁约能否求继续履行

发布者:孙靓娴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64人看过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双方应当解除《居间合同》,由卖方退还定金,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这些正当理由包括: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比如,对付款的方式、金额、交房时间没有达成一致而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那双方应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很多时候是《居间合同》的内容其实已经比较齐备了,一方明明就是想毁约,又不明确表示不愿签约,就提出一些新的苛刻的要求变更原来《居间合同》的内容。比如,《居间合同》明明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卖方提出要以现金方式支付;或者《居间合同》未约定交房日期,签正式合同时卖方要求一年后再交房。对此应当分别加以分析:《居间合同》包含了居间合同以及买卖合同的内容,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约定择日再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文本只是对合同的内容加以确认因此未经对方认可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对《居间合同》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根据交易习惯等予以确定。

《居间合同》如果具备了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则实质就是一份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按《居间合同》的约定继续买卖,也就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分析一份《居间合同》是否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用《合同法》的标准来衡量。对房地产买卖来说,笔者认为《居间合同》如果具备以下内容,就可以被认为是一份买卖合同:1.买卖双方的姓名、名称;2.房屋具体位置;3.房价及支付方式或期限;4.过户及交房的条件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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