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靓娴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签订居间合同后如一方违约未签买卖合同应注意取证

发布者:孙靓娴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91人看过

签订《居间合同》防止对方违约,《居间合同》中已确定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在于房价波动较大,一方毁约的话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要么明确表示不签买卖合同,要么就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甚至有的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增加不合理的条款,或变更《居间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以此达到毁约的目的。如果有迹象表明对方准备违约,一定要注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具体步骤如下:

1.一定要在《居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到签约地点如中介公司等候对方,如果对方未如约前来签买卖合同,或者虽然来了但最终未签订,则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约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约的《证明》或者《备忘录》。

2.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或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对方签约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

3.在宽限期规定的时间再次到签约地点如中介公司,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明》或者《备忘录》,证明对方未来签约或者虽然来了但最终未签订的原因。这样基本形成了对方违约的证据,可以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