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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石亚军|时间:2020年06月29日|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11民初918号
原告A,男,汉族,1977年2月生,,住丹阳市,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2年5月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A,男,汉族,1957年9月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
被告A,男,汉族,1976年6月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XX,
原告A与被告B、XXX、中国XX公司、XXXXX、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B、XXX、中国XX公司、XXXXX、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XXX、中国XX公司、XXXXX、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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