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据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据材料。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据材料。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据材料。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据材料。
03相关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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