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俊艳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和被告本是表姐弟关系,2014年11月,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当事人提出借款。当事人出于帮忙之心,借给被告20余万元,2014年11月起,原告陆续向被告出借款项,当时通过支付宝的借呗,信用卡,微粒贷的形式,截止2019年10月,双方经对账,确定借款金额213507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5307元,于2019年11月1日一次还清。到期并未归还。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350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在各项证据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当事人借款213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