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
一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是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一点,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可结合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同时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第二点离婚时可以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所以,在离婚纠纷,如果双方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协商不成,那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点,一方隐瞒、转移财产等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在整个婚姻当中,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转移行为,另一方就可以在离婚的时候,一并主张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这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因为在审判实践中,不乏出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中一方已经打定了离婚的主意,但出于不愿对方分得太多财产的顾虑,并不表露离婚的意思,而是提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等到双方真正进入离婚程序时,夫妻共同财产已所余不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必然导致实质上的分配不公。因此《民法典》在修改时,删去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
这三点,理论上很好的保护了夫妻某一方的合法权益,然而,这只是理论上,实践中可不好说。
所谓外行看门道,内行看热闹。其实前两条看起来美好,实际上保护力度几乎没有。第三条相对更有价值。
有的离婚的当事人看到了这些法律规定,似乎胜券在握,认为法院会保护自己呢?法院如果说三个字,他/她立马傻掉,证据呢?
所以,离婚诉讼,要抱有一个观念,你已经买了一个垃圾股了,现在是要割肉,不是你要有赚头。
作者:孙曙光律师,专职离婚律师。接待过数百起离婚咨询,用最专业的知识,最大程度的维护你的财产权益。
孙曙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