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召集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更换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依据是《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如原法定代表人名字是写在公司章程中的,还需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修改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处有争议,有些法院认为应当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具体参见《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这篇文章)
第二步: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即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东(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可根据第一步公司形成的有效股东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线。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我儿的方式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对方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有效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