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司机“掉包”,保险公司还赔不赔?被保险人如实陈述保险事故、协助保险人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其法定义务。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法院认为,驾驶人的“掉包”行为应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9年6月21日,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的职员夏林华(化名)驾驶公司名下的粤C牌小轿车在宜昌市行驶时。因车辆左前轮爆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路边交通指示标志、树木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夏林华未离开事故现场,他担心撞坏公司车辆会影响其工作,于是慌乱中让朋友郑成(化名)“顶包”现场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郑成报案时称其本人是事发时的车辆驾驶员,夏林华仅是乘客。但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夏林华又自行前往交警部门承认其本人是事发时驾驶员的事实。
本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便会依约理赔。然而,驾驶员进行“司机掉包”,还能挽回经济损失吗?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以涉案事故存在驾驶人掉包情形为由拒绝理赔,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27万余元。
庭审中,该公司称事故发生后夏林华在交警和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过程中并未离场,积极配合调查,且于事故第二天向交警自认其真实驾驶员的身份,故该“掉包”情节不应成为被告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则辩称,由于涉案事故存在驾驶人掉包逃逸的情况,导致交警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对于真实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其他违法情形进行核实。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应予以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涉案车辆的商业保险时签署了《投保人声明》,其中明确载明已收到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认可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和提示义务,故有关免责条款已生效。
根据免责条款,车辆驾驶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及“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均成就免责情形。
本案中,虽然实际驾驶员夏林华在“掉包”后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公司对于夏林华“掉包”的动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掉包”的行为客观上直接导致交警及被告的查勘人员无法查明在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存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情况,则公司应对目前无法查清上述情况的现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香洲法院认定驾驶人的“掉包”行为应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于一审判决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于2020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的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如实陈述保险事故、协助保险人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驾驶人员并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其实施的“掉包”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虽其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但该不诚实行为妨碍了交通事故的原因查明。法院如仍判令保险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将与双方签订的保险免责条款相悖,同时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故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法院驳回驾驶人员的诉讼请求。